第十八条

有效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安排1次课间操,每天应保证1小时以上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应组织住校生早操。

学校应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