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六条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规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并对学生体质状况予以监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