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