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开展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