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利用节假日,开展适合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居民参加的形式多样的社区体育活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利用农闲时间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