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