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