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