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