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