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