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有关规定,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