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