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