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医院分级管理评审的医院,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