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通过医院分级管理评审的医院,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