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应设立医疗机构监督执法组织,聘任监督员。监督执法的职权划分,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