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评审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地)、州县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