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制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