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药品等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