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不得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