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