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

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