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