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