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