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