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