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