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