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