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