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有效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