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