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