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葬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