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