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