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