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