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