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葬改革区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