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应当由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的殡葬专用车接运,并报死亡地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