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自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