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