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