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医学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