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条有效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