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获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三)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