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获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三)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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