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