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从事街头乞讨等其他活动;禁止组织利用或者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